兒童樓頂玩耍發生意外,物業應該擔責嗎?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杜某與吳某是某小區同一幢樓的鄰居,兩家各有一個小朋友,平時經常在一起玩耍。有一天,杜某的兒子(事發時13歲)約吳某的兒子(事發時12歲)一起到樓頂天臺玩耍。在玩耍過程中,朱某的兒子在樓頂跳躍墜落到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吳某夫婦將物業公司、該小區的開發公司以及杜某夫婦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65萬元。
【法官說法】
1、物業公司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方,物業公司有義務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并消除安全隱患。小區各幢樓內通向樓頂天臺的消防通道及天臺屬于物業公司的管理范圍。雖然按《消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消防通道不能鎖閉,但該通道并非住戶日常通行通道,且屬于相對危險場地,故消防通道不宜保持敞開狀態。物業公司應對該區域的管理承擔更嚴格的安全防范警示義務。事發樓棟消防通道呈敞開狀態,致使吳某的兒子等未成年人無障礙通往天臺,最終釀成事故,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2.本案中各訴訟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吳某兒子系自己在樓頂天臺上跳躍墜樓身亡。事發時,吳某兒子年僅12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吳某夫婦作為兒子的監護人負有保護未成年子女免受傷害的義務,加之這個年齡段的小男孩,正處于愛探索好動的年齡,吳某夫婦放任兒子去樓頂天臺且在上面玩跳躍,脫離監護,致使其跳躍墜樓身亡。故吳某夫婦應對兒子墜樓死亡承擔80%的主要責任。
如上所述,樓頂消防通道及平臺因其危險性有別于一般的管理區域,物業公司除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外,也因此承擔著更嚴格的安全防范警示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不僅沒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也使消防通道處于敞開的狀態,使涉案受害者能無障礙地進入到樓頂危險區域,未有盡到相應的安全防范警示義務。因此,也應就受害人的墜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吳某夫婦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萬元;小區開發公司和杜某夫婦不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