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知情權的邊界在哪兒? 案情簡介 被告系南京市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于2017年12月經該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于2018年1月15日登記備案。張某、王某、趙某、孫某、劉某五名原告均系該小區業主,五名原告以被告未在小區公示2019年6月29日業主大會表決清單(包含:樓棟號、單元號、房間號、表決意見、會議決定)、2019年11月13日業主大會表決清單(包含:樓棟號、單元號、房間號、表決意見、會議決定)、2017年業委會成立以來的經費預算、經費使用明細、公共收益收取與使用明細、業委會決定及其會議記錄為由,訴至秦淮法院。 裁判要旨 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公布、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原告作為該小區業主,可以向被告主張公布、查閱由被告掌握的情況和資料,因此有權請求業委會公開經費預算、經費使用明細、公共收益收取與使用明細情況和會議紀要原件。 但業主知情權的行使應以不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為邊界,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公示小區業委會成立后的兩次業主大會的表決清單涉及小區其他業主的個人信息,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屬于知情權的范圍,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01 業主知情權是什么?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了解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使用、業委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收益、物業服務合同等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解釋對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業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02 業主知情權有哪些限制? 業主知情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但業主亦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法合理行使其權利。因業主大會表決清單涉及小區其他業主的隱私權,業主要求查閱表決清單應取得其他業主的授權或同意,如業主不能提交相關證據的,其要求查閱表決清單的權利亦無法得到支持。 此外,業主請求公布、查閱形成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的過程性資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業主能夠證明這些資料與業主共有權及管理權密切相關的除外。 法官提示 在行使知情權時,業主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業主通過訴訟行使知情權,須為其不知情的情況或資料,如果就已經知情的事項仍請求公布或請求查閱,則沒有事實根據,法院應不予支持。 2.業主在訴訟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請求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主 通過訴訟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僅限于請求公布或請求查閱兩種方式,而書面答復或書面說明則不適合在訴訟中使用。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經營中應注意: 1.全面、合理公開已掌握的與業主合法權益相關的信息,做好公示記錄的留存; 2.規范檔案管理,確保與業主合法權益相關資料保管的安全、準確、連續。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