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使用物業時哪些屬法律禁止的行為?違者將承擔什么責任?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2、占用、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3、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4、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5、亂設攤位、亂設集貿市場;
6、亂倒垃圾、雜物;
7、在建筑屋、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8、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1、2、3禁止行為,由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上述規定4、5、6、7、8禁止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罰。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陳) |